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93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393 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93,6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7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