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趙立偉律師
- 被上訴人
-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宗竭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英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勞訴字第127 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在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暫以上訴人於第一審所受不利判決核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71,775元(計算式:每月工資118,775 元12月10年+欠付工資118,775 元=14,371,7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7,8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繳或具狀表明上開事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