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67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67號

上訴人
富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辛○○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己○○
被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戊○○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勞訴字第67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9,666 元(計算式:91,508+480,158 +10,834+51,430+56,651+101,980 +57,105=849,666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谷貞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67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