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91號
- 上訴人
- 嘉鈺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琲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盈豐因98年度勞訴字第91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07,6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9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盈豐因98年度勞訴字第91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07,6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