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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5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張天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5號

聲請人
甲○○(即中壢製磚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中壢製磚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中壢製磚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壢製磚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前經多次聲請聲請展期清算,最近一次經本院 97年度司字第144號裁定准予展延清算至民國97年12月27日止,惟聲請人仍無法在原展延期間內完結清算,請准再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本院97年度司字第144 號民事裁定書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前經本院 97年度司字第144號裁定准予展延清算至民國97年12月27日止,惟聲請人仍無法在原展延期間內完結清算。經核本件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故本院准本件清算程序自97年12月28日起展延至98年6月27日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5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展期清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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