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64號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陳世洋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報為相對人有禮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有禮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3月1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出席股東簽到簿。
二、記載完整之清算人就任同意書(須含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住居所、就任日期),並檢附身分證影本。
民事庭法 官 尹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