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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64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尹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64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陳世洋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報為相對人有禮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有禮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3月1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出席股東簽到簿。

二、記載完整之清算人就任同意書(須含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住居所、就任日期),並檢附身分證影本。

民事庭法 官 尹  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64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清算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