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4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9406號
- 債權人
- 乙○○
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遲延利息已更正為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依借
款契約第四條約定違約金應為遲延利息之百分之
三十,即百分之六,請更正。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9406號
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遲延利息已更正為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依借
款契約第四條約定違約金應為遲延利息之百分之
三十,即百分之六,請更正。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