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3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4342號
- 聲請人
-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本件本票票號453401、114893、114895,聲
2 、本票票號292559到期日在發票日前,視為無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4342號
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本件本票票號453401、114893、114895,聲
2 、本票票號292559到期日在發票日前,視為無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