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3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字第387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趙碧松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翁顯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6 頁倒數第5 行關於「又被告傳送予原告簡訊」記載,應更正為「又原告傳送予被告簡訊」;原判決第7 頁倒數第4行關於「並參諸被告傳送予原告簡訊」記載,應更正為「並參諸原告傳送予被告簡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被告聲請更正判決,核無不合。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熊祥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