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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387號

離 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字第387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趙碧松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6 頁倒數第5 行關於「又被告傳送予原告簡訊」記載,應更正為「又原告傳送予被告簡訊」;原判決第7 頁倒數第4行關於「並參諸被告傳送予原告簡訊」記載,應更正為「並參諸原告傳送予被告簡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被告聲請更正判決,核無不合。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387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離 婚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