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491號

離 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鄭新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字第491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乙○○間因98年度婚字第491 號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甲○○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有二,一為非財產權之離婚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另一為非財產損害賠償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700元。本件上訴合計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2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為繳納,將依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鄭新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491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離 婚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