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52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張周月坡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周月秀
周月雅(即小出雅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不服本院98年度家訴字第52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52號
上訴人即
周月雅(即小出雅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不服本院98年度家訴字第52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