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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52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52號

上訴人即

原告
張周月坡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周月秀

      周月雅(即小出雅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不服本院98年度家訴字第52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52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