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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智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智字第2號

原告
銓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被告
廣欣藥品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甲○○
被告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被告
敬煇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乙○○
被告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志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係專屬於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其著作權之智慧財產權益受侵害而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所生之民事訴訟事件,依首揭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之規定,本件係專屬於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自應由上開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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