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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日上午十二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所謂不能清償債務,係指支付不能或停止支付而言。支付不能,則係指債務人欠缺清償資力,對於已屆清償期,且已受請求之債務之全部或主要部分,預見其為一般且繼續的不能清償之財產狀態。而債務人有無支付不能之更生或清算原因,係以裁定時之狀況為準,債務人之年紀及將來有無工作能力,並非聲請更生或清算之法定障礙事項。次按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同條例第42條第1 項亦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且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同條例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負債3,580,585 元,其中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債務2,828,000 元,餘為無擔保借款債務,名下除有自用住宅及汽車1 部,別無其他財產,從事營業計程車司機,月入約50,000元,因不能清償債務,在聲請更生前,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第一商銀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協商不成立,且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戶籍謄本、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影本、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個人綜合信用報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繳費單據影本、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存摺影本及保險單影本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聲請人陳明其名下房屋購屋價格3,720,000 元,現值約3,200,000 元,依聲請人收入及財產狀況,顯然就其負債3,580,585 元,已陷於一般且繼續的不能清償狀態,該當不能清償債務之要件,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條、第46條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情事,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其聲請,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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