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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9號

原告
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瑋君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522,438元,應繳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

0元外,尚應補繳4,730元。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民事第二庭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9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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