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43號
- 上訴人
- 有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翔虹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正揚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訴字第1143號給付貨款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99年4 月12日送達被告即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則本件上訴期間應至99年5 月3 日(本件收受判決者為上訴人在原審之訴訟代理人楊肅欣律師,且楊肅欣律師受有民事訴訟法70條第1 項但書之特別委任,另該訴訟代理人住居於本院所在地,依同法第162 條第1 項但書,本件毋庸扣除在途期間。故本件上訴期間於99年5 月2 日屆至,因適逢例假日而以次日代之)止,然上訴人遲至99年5 月6 日才提起上訴,為不合法,依前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