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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1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郭琇玲范明達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13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丁○○

      戊○○

      丙○○

      己○○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1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27,204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6,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13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