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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一、上當事人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788號請求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並應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1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88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