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9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及反訴原告 元翎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及反訴被告 台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本訴及反訴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6,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059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6,902,1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1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陳婉玉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