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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9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郭琇玲陳婉玉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9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及反訴原告 元翎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及反訴被告 台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本訴及反訴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6,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059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6,902,1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1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陳婉玉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96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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