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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08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08號

上訴人
桃園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邱鎮北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808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57,920 元(計算式:1,236.85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3,200 元=3,957,9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3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谷貞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08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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