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08號
- 上訴人
- 桃園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邱鎮北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808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57,920 元(計算式:1,236.85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3,200 元=3,957,9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3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