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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高明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39號

上訴人
莊金連
上訴人
莊國龍
上訴人
莊國清
上訴人
莊德和
被上訴人
莊訓基

      吳麗玉

      莊育煌

      莊蕙瑜

      莊美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98年度訴字第193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1,7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39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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