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39號
- 上訴人
- 莊金連
- 上訴人
- 莊國龍
- 上訴人
- 莊國清
- 上訴人
- 莊德和
- 被上訴人
- 莊訓基
吳麗玉
莊育煌
莊蕙瑜
莊美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98年度訴字第193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1,7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