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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97號

確認會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郭琇玲陳振嘉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9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997號請求確認會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97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會議無效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