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25號
- 原告
- 甲○○
4樓之
上列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441 條第 1項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第一審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3 萬元,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請求,如上訴人係對第一審判決駁回部分全數不服,其上訴利益為9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0元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