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77號
- 原告
- 徐陳寶貴
- 訴訟代理人
- 袁健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陽文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承訓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忠成
- 被告
- 徐明煌
- 訴訟代理人
- 蔡榮德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明誌
- 被告
- 徐金福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陳慶瑞律師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徐陳寶蓮
- 被告
- 徐錦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徐周素貞
- 被告
- 徐清雲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徐志長
- 被告
- 徐萬金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林秀婉
- 被告
- 徐燕輝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徐燕龍
- 被告
- 徐簡却
徐財鈴
徐漢標
徐金萬
徐深淵
徐深波
徐深銘
徐宏滄
徐信助
徐淑敏
徐政勝
徐政權
徐政中
徐清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被告 徐金萬 住桃園縣龜山鄉○○路244 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