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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74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丁○○
即被告
丙○○
即被告
戊○○
即被告
己○○
即被告
辛○○
即被告
庚○○
即被告
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9年5 月5 日98年度訴字第67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61,4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1,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游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74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