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28號
- 上訴人
- 陳世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坤輝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10日本院所為98年度訴字第728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提出本件之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此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依法於書狀表明如主文所示之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