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0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08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達人力開發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908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核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08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