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08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達人力開發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908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核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0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達人力開發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908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核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