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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返還合夥出資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上訴人
楊惠雯
被上訴人
林桂琴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合夥出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88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合夥出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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