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 上訴人
- 楊惠雯
- 被上訴人
- 林桂琴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合夥出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