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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給付執行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張益銘周玉羣毛彥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修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212 號請求給付執行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3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96,9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毛彥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12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執行款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