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25號
- 上訴人
- 北區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梓芸
- 被上訴人
- 游梵辰
- 被上訴人
- 游立承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劉興彥
劉陳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7 月
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17,589 元(計算
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8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股份: (一)被上訴人游梵辰繼承自訴外人游日正所有北區房屋仲介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2,279 股中之7.41%即168.8739股,其價 額為168.8739股×10元/ 股=1,68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二)被上訴人游立承繼承自訴外人游日正所有北區房屋仲介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2,279 股中之7.41%即168.8739股,其價 額為168.8739股×10元/ 股=1,68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以上股份部分合計價額為3,378 元。 二、不動產: ┌──┬──────────┬──────┬─────┬─────┬──────────────────┐ │編號│土地坐落 │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 │被上訴人所│ 價額 │ │ │ │ │ │有權應有部│(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應│ │ │ │ │ │分 │有部分,元以下四捨五入) │ ├──┼──────────┼──────┼─────┼─────┼──────────────────┤ │1. │桃園縣龍潭鄉○○○段│9,300元/㎡ │341㎡ │被上訴人游│9,300元/㎡×341㎡×915,876/8000000 │ │ │220-598地號 │ │ │梵辰、游立│=363,065元 │ ├──┼──────────┼──────┼─────┤承各均為80├──────────────────┤ │2. │同上段 │9,300元/㎡ │40㎡ │0 萬分之45│9,300元/㎡×40㎡×915,876/8000000 │ │ │220-599地號 │ │ │7938,即共│=42,588元 │ ├──┼──────────┼──────┼─────┤計800 萬分├──────────────────┤ │3. │同上段 │9,300元/㎡ │4,324㎡ │之915876。│9,300元/㎡×4,324㎡×915,876/8000000│ │ │220-601地號 │ │ │ │=4,603,788元 │ ├──┼──────────┼──────┼─────┤ ├──────────────────┤ │4. │同上段 │9,300元/㎡ │276㎡ │ │9,300元/㎡×276㎡×915,876/8000000 │ │ │296-39地號 │ │ │ │=293,859元 │ ├──┼──────────┼──────┼─────┤ ├──────────────────┤ │5. │同上段 │9,300元/㎡ │1,695㎡ │ │9,300元/㎡×1,695㎡×915,876/8000000│ │ │296-40地號 │ │ │ │=1,804,676元 │ ├──┼──────────┼──────┼─────┤ ├──────────────────┤ │6. │同上段 │9,300元/㎡ │2,260㎡ │ │9,300元/㎡×2,260㎡×915,876/8000000│ │ │296–41地號 │ │ │ │=2,406,235元 │ ├──┴──────────┴──────┴─────┴─────┼──────────────────┤ │ 合 計 │9,514,211元 │ └────────────────────────────────┴──────────────────┘ 三、以上合計:3,378 元+9,514,211元=9,517,5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