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俊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兆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在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暫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所受不利判決全部上訴,核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0 萬7,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6,29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繳及具狀表明上開事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