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74號
- 上訴人
- 桃園縣私立福華幼稚.
- 法定代理人
- 鄭簡秋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秀娟、陳莉萍間因本院99年度勞訴字第74 號 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600,3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