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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88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華奕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88號

上訴人
德士凸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宛諺
被上訴人
洪有信

盧俊良

謝慶貴

楊振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27,7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4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華奕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谷貞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88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