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80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中壢製磚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中壢製磚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壢製磚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前經多次聲請展期清算,最近一次經本院98年度司字第362 號裁定准予展延清算至民國99年6 月27日止,惟聲請人仍無法在原展延期間內完結清算,請准再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本院98年度司字第362 號民事裁定書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前經本院98年度司字第362 號裁定准予展延清算至99年6 月27日止,惟聲請人仍無法在原展延期間內完結清算。經核本件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故本院准本件清算程序自99年6 月28日起展延至99年12月27日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