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155號
- 上訴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訴訟代理人
- 許榮宏
上列上訴人因99年家訴字第155 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155號
上列上訴人因99年家訴字第155 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