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4號

上訴人
蔡易潔
被上訴人
大緒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林立誠

上列上訴人蔡易潔與被上訴人大緒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林立誠因99年建字第3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33,2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4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