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53號
- 上訴人
- 林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增益
- 被上訴人
- 川仁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4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8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