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43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
- 上訴人
- 特別代理人 黃清結
- 被上訴人
- 王興岡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143號確認董事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