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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1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17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76,927 元,應繳裁判費9,5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080 元。

二、提出民事準備狀及繕本2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17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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