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17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76,927 元,應繳裁判費9,5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080 元。
二、提出民事準備狀及繕本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