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71號
- 上訴人
- 國立體育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高俊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麗蘭等因99年度訴字第1471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44,21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7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麗蘭等因99年度訴字第1471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44,21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