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74號
- 上訴人
- 國立中央大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蔣偉寧
上列上訴人與陳慶昌間因99年度訴字第1774號請求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85,6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74號
上列上訴人與陳慶昌間因99年度訴字第1774號請求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85,6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