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74號

返還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74號

上訴人
國立中央大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蔣偉寧

上列上訴人與陳慶昌間因99年度訴字第1774號請求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85,6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74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