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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楊晴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2號

上訴人
呂寶玉
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呂理正
被告
呂亦真
被告
呂淑美
被告
呂淑霞
被告
呂穆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理正
被上訴人
魏柏弘

      吳惠玲

      魏梓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352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3,284 元(業為台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抗字第1575號裁定所核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2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