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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1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張益銘陳心婷毛彥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51號

上訴人
普騰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科元
上訴人
吳宗翰
被上訴人
陳錦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451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價額各為新台幣(下同)4,752,000 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2 人各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毛彥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1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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