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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0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張益銘陳心婷毛彥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05號

上訴人

原 審 原告 李登科

      李維珊

被上訴人即

原 審 被告 李琮璘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905 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029,8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9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毛彥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05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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