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05號
- 上訴人
- 即
原 審 原告 李登科
李維珊
被上訴人即
原 審 被告 李琮璘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905 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029,8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9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