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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家訴字第18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家訴字第18號

上訴人
張林秀珠 (兼被上訴 林春蘭訴人)
上訴人
林春秀
上訴人
林秀美
被上訴人
林玉森

(兼上訴人)林玉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上訴審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兼被上訴人)張林秀珠等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86萬7,098 元(見本院卷一第6 頁,上訴人張林秀珠等一審裁判費收據所載訴訟標的金額),應徵上訴審裁判費66萬3,084 元【按上訴人張林秀珠等對先位及備位之訴均提起上訴,以標的金額較高之先位之訴為準】;而上訴人(兼被上訴人)林玉森等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249 萬2,617元(計算式:4886萬7,098 元×18分之1 =249萬2616.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8,6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兩造均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家訴字第18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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