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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84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范綱祥律師
被告
高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兩造調處或裁決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公害糾紛事件已繫屬於第一審法院,並依本法申請調處或裁決者,受訴法院於調處或裁決有結果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公害糾紛處理法第42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所經營之過嶺加油站就其所設置保管之管線或儲油槽等工作物設置、保管有欠缺,未妥為防治污染,導致附近德新村社區地下水遭大量汽油及油氣污染,原告因此受有損害請求賠償等語,查兩造就前開公害污染事件已同意向桃園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及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進行裁決,見本院民國99年10月6 日言詞辯論筆錄,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利冠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84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