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99年度重訴字第343號
- 上訴人
- 清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裕嘉
- 上訴人
- 王清衛
陳永賦
高語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月女等人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343 、340 號字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744,562元(以上訴人於起訴狀主張應剔除之債權金額134,969,215 元先扣除上訴人於原審撤回之兆豐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債權金額56,768,215元,再扣除上訴人於原審勝訴部分10,456,4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2,3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