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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張益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5號

原告
陳蘇𤆬治
原告
陳淑麗
原告
陳寶瓊
原告
陳文鶯
原告
邱俊宏
原告
邱勝飛
原告
邱志成
原告
邱碧姿
原告
邱新永
原告
邱顯宗
原告
邱萬得
原告
蔡邱玉蘭
原告
邱芳汶
原告
黃陳草鳳
原告
葉王沅
原告
葉月寶
原告
葉美娜
原告
沙陳銅銀
原告
陳韻
共同被告
巫乾正
共同被告
巫廖會
共同被告
黃張滿妹
共同被告
黃美華
共同被告
黃嘉生
共同被告
黃河
共同被告
黃雅英
共同被告
劉振權(劉鼎泰)
送達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巫乾正等人因99年重訴字第95號拆屋環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6,567,1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4,7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5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