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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2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簡淑媖 住桃園縣中壢市○○里○○街00號
送達代收人
王香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樂立本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0段00000 號
即被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住同上
住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7 樓
邱玉子  住桃園縣中壢市○○街00000號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19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立本、邱玉子、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保險字第2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簡淑媖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70,2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5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24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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