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簡淑媖 住桃園縣中壢市○○里○○街00號
- 送達代收人
- 王香麟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樂立本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0段00000 號
- 即被告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宏圖 住同上
- 住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 7 樓
- 邱玉子 住桃園縣中壢市○○街00000號
-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19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立本、邱玉子、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保險字第2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簡淑媖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70,2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5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