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43號
- 上訴人
- 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盛烘
- 被上訴人
- 曾建智
林群耀
李金城
吳仁雄
梁瑋芸
號
張秀靜
張顧瀚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2,00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