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傅盛烘、曾建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43號上 訴 人 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盛烘 被 上訴人 曾建智 林群耀 李金城 吳仁雄 梁瑋芸 號 張秀靜 張顧瀚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2,00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