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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7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74號

上訴人
桃園縣私立福華幼稚.
法定代理人
鄭簡秋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秀娟、陳莉萍間因本院99年度勞訴字第74 號 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600,3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書記官 林君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74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